来源:楼团团分类:房屋产权
不能,对农村宅基地具有使用权的只有农村村民,因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不享有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即使他购买了农村居民的房屋,他只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却不能具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那么,农村的房屋买卖哪种是有效的呢?一般来说,农村里本村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允许的,只是要注意:当村民将房屋转让他人后,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
并且只能转让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而这种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合法,并且属于有效合同的。
其实,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属于村民个人的财产,因此,城镇子女也是可以继承的,并且可以暂时使用宅基地。城镇子女继承房屋后,继承人就可以将其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人,从而来获得收入。
当然了,城镇子女继承房屋后,如果不愿意买卖,也可以自住、出租。但是,待房屋处于不能居住状态时,城镇子女不能自行未经审批就重新建房,而宅基地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宅基地的历史变迁,也是我国社会关系的反应,在另一个侧面记录着建国以来的重大事件。在新中国建立的早期(1949年至1961年),宅基地是归农民自己所有,那时候真正的实现了“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但是在社会主义的建设运动中,中央决定自1962年开始在农村实施人民公社制度,在1962年至1981年期间,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这一时期,农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盖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将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即转移给新房主。自改革开放以后,正式确立了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我国的宅基地的具体所有权就从此确定。
在三次的宅基地的所有权的历史变迁中,反映着我国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第一阶段的宅基地归农民所有,是新中国土地改革的见证,第二阶段的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则是暗含着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大跃进和十年浩劫,最后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也是反映着农村集体承包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可以说,宅基地权属的变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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