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土地政策
宅基地能进行转让。但是必须经过本村委会同意;并且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另外,必须是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1、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
房子作为不动产,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因此,在农村房子产权登记时,须将房子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使房子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
2、协调配合原则
农村房子产权登记牵涉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如土地管理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在农村房子产权登记过程中,各个部门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3、公示原则
农村房子登记机关需将房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条件、房屋登记程序、房屋登记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并将已登记的房屋产权情况整理归档,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1、宅基地归属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世代相传的个人财产,以前这样的问题在农村并不明确,所以一直农村延续的是世代相传的这一不成文的规定。
2、宅基地不允许私下买卖,随着土地确权之后,土地更加明确了,宅基地都已经登记造册,以前由于监管力度不够,农村存在不少私下买卖的情况,其实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的,宅基地归属村集体所有,农民朋友是不可以私下进行买卖,但今后可以在村集体内进行转让。
3、今后不再允许“一户多宅”现象出现,这里所述的“一户多宅”是指宅基地,并非房屋,农村有些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这就是属于“多宅”,而这样的情况就与以前世代相传有关,比如说有的五保户无儿无女但却拥有四五处宅基地,而有的家庭家里七八口人只有一处宅基地,居住条件十分拥挤,这样的情况似乎有失公允,所以农村目前开展“一户一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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