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拆迁补偿
1、政府给的拆迁补偿,要是被拆迁人认为这个补偿不合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部门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办法、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拆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拆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签订补偿协议。
3、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在签订征收补偿计划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明的,房屋拆迁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拆迁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5、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赔偿协议有关的事项。
6、被拆迁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农民集体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其标准为: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之年均产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各地方参照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一般为该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三至五倍。土地补偿费属于专用款项,依法应由被征地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接包人、承租人对承包地的用益权是一种债权性权利,属承包地的债权性利用方式。因此,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其无权请求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该笔补偿费应由作为物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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