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房产纠纷
1、登记购房人反悔纠纷,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2、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发生的纠纷,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3、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发生的纠纷,该房屋可能会因为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
4、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1、不论借谁的名义购买房屋,都应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并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存全流程的证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居住证明、首付款汇款单、按揭还款单、完税证明、登记费用缴纳证明等。
2、如首付款是以被借名人的名义缴纳的,在向主演汇款时,一定要备注汇款用途是与“代本人支付购房款”有关。注意保留双方洽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的证据,如邀请朋友作见证、进行录音录像等。
3、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应以确定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是否有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借名人是否由出资还款之事为中心,在确定上述事实时应根据房屋选买情况、出资情况、贷款偿付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的持有情况以及对于借名购房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综合考虑。
4、通常情形下借名买房往往为限贷及限购原因导致,房屋的选定也往往由借名人完成,房款也由借名人支付,购房完成后房屋也由借名人使用或处分,相关的材料及权证亦由借名人持有。
1、购房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证据,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属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属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属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否则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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