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房屋产权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
3、在所在地日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在所在地日报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两次登报费用,由报社收取)。
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1、申请人到房产局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情况等,并且要提供营业旁证(租薄或者户口簿)。然后填写遗失房产所有证的具节书、凭身份证明,带上资料要“遗失契证台”进行办理。
2、缴纳查档册费,由房产局出具临时收据,并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3、登报声明,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产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4、勘丈入册,由测绘所勘丈、绘图,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5、登记审查核准,由房产局负责初审、复审和审批。
6、缮证发证,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评“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1、补办的书面申请(无固定格式,但要写清楚);
2、原售房单位(如开发商)出具的曾领证证明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已公告声明的报样;
5、登记机关会提供登记表和房产的平面测绘图,由产权人核对;
6、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注意:如果不是因为丢失重新办理房产证,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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