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婚姻房产
婚后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算共同财产。产权证加上他人名字,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也就是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范围并没有进行穷尽式的列举,而是在第(五)项中进行了兜底规定,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中进行了补充。
综合婚姻法及三个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部分:
1、工资、奖金:
工资和奖金不必多说,夫妻双方在整个婚姻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工资和奖金,都应当计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夫妻双方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收入,因为即使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另一方肯定要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所以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比如稿费、版权费、专利使用费等知识产权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就是说,即使夫妻离婚时,相应的收益还没有取得,但是依据现时的状况已经确定可以取得,比如书稿已经交付出版但还没有支付稿酬的,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取得的财产:
继承和赠与是获得财产常见的方式,但并非继承或赠与所取得的全部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明只赠与给夫妻一方的,那么该财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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