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积金
1、贷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贷款人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3、贷款人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且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4、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候,贷款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5、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6、具有购房合同/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7、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9、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10、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不得为其配偶。
1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12、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
13、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1、申请人持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打印公积金查询单;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核批准后申请人前来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保险手续,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划款(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后三个工作日划结,每月27、28日不划款)。
5、划款完毕,借款人到管理处领取进帐单和还款存折(卡)。
6、借款人自划款完毕当月开始还款,采取“先息后本,按月均还”的方法。
7、按合同约定还清贷款后,借款人可到受理贷款的辖区管理处领取撤押证明和《房地产他项权证》,然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撤销抵押登记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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