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买房首套房为商品房的,不得低于购房总款的30%,二手房或国有划拔土地性质的房屋不低于购房总款的40%;第二套房统一不低于购房总款的60%,且借贷利率上浮10%;买经济适用房首付不低于购房总款的20%。
1、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3)具有城镇(乡)常住户口和有效身份证件;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所购住房产权人为借款人本人或配偶;
(6)已支付购买住房所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
(7)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8)贷款申请人在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需间隔24个月及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还清(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退休职工;
(3)申请贷款前已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
(4)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
(5)未按规定比例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6)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7)贷款申请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未间隔满12个月且未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
(8)缴存职工家庭已办理住房贷款两次以上(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含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等);
(2)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借款人属未婚或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需现场填写《未婚/未再婚声明书》;
(4)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计算,若偿还能力不够的,需补充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最近12个月收入证明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其稳定收入来源的相关材料。
(5)借款人在申请办理个贷业务所在受托银行中开设的一类储蓄卡。
2、购房资料
(1)购房合同;
(2)首付款收据。
3、若是异地缴存职工需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统一格式)、不少于12个月的缴存明细;
(2)社保证明及不少于12个月的缴存明细;
(3)近一年的实际收入明细。若偿还能力不够的,须补充相关资料证明其偿还能力,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其他能够证明其稳定收入来源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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