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房屋产权
1、买卖房屋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卖方提供)、当事人合法证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有关文件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买卖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看评估。
4、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6、买方凭过户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领取产权证。
1、商品房购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原件。如为现房,无联机备案表。实测面积差补充协议。如为现房,无此协议。购房发票复印件。贷款:首付款发票+贷款发票+实测面积补差款发票。全款:房款发票+实测面积补差款发票;如为现房,无面积补差款。
2、契税完税凭证。如开发商代收代缴无需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如开发商代收代缴无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如已婚且有未成年子女,需提供未成年子女户口本。房地产办理任何手续时,对于普通居民户口的个人,政府办事部门或者开发商所要求提供的户口本均是指“户口本首页+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本人变更页”。
3、婚姻证明未婚:2015年开始不再需要提供单身证明,但本人户口本的婚姻状况栏应注明“未婚”字样。已婚: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异为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加盖民政局公章的离婚协议、本人户口本婚姻状况栏应注明“离异”字样。丧偶:配偶死亡证明及本人户口本婚姻状况栏应注明“丧偶”字样。
4、军人结婚证上登记的证件为军官证,现已退役或转业的,需要由原部队或现户籍所在派出所开具军官证、现身份证为同一人证明,也可以直接换领身份证号码结婚证后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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